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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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00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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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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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食药监局 |
承办机构 |
药品流通监管科、药品生产(注册)监管科、稽查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001年2月28日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订并发布,主席令第27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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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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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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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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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