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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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003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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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医疗器械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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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食药监局 |
承办机构 |
医疗器械监管科、稽查局 |
实施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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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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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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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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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