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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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003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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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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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食药监局 |
承办机构 |
食品安全监管一科、食品安全监管二科、食品安全监管三科、食品安全监管四科、稽查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条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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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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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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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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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