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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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003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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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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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食药监局 |
承办机构 |
药品流通监管科、药品生产(注册)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食品安全监管一科、食品安全监管二科、食品安全监管三科、食品安全监管四科、稽查局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503号令公布)第十五条第(三)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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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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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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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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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