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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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003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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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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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食药监局 |
承办机构 |
药品流通监管科、药品生产(注册)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食品安全监管一科、食品安全监管二科、食品安全监管三科、食品安全监管四科、稽查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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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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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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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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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