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项目编码 |
3003010 |
||
项目名称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实施主体 |
食药监局 |
承办机构 |
药品流通监管科、药品生产(注册)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食品安全监管一科、食品安全监管二科、食品安全监管三科、食品安全监管四科、稽查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实施对象 |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办理时限 |
诉讼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