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整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