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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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009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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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负责化妆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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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食药监局 |
承办机构 |
食品安全监管四科 |
实施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廊政办〔2014〕61号)职责调整将市卫生局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等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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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辖区内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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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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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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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