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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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009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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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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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食药监局 |
承办机构 |
食品安全监管一科、食品安全监管二科、食品安全监管三科、食品安全监管四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廊政办〔2013〕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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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食品生产、流通企业、餐饮服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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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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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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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