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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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0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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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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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br>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br>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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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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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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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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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