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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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01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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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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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br>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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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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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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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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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