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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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01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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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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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br>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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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仅限合法的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收演员、运动员和艺徒的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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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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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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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