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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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01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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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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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国土资源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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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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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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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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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