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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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02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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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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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国土资源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施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br>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br>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3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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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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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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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采矿权价款:按采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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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冀办传〔2018〕25号文件要求,该项许可调整至省级审批,市级不再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