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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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02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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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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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国土资源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br>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6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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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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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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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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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冀办传〔2018〕25号文件要求,该项许可调整至省级审批,市级不再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