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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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03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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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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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国土资源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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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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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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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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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