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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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03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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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丙级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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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规划建设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br>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6年1月11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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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事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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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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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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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