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047-0000 |
||
项目名称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
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规划建设科 |
实施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br>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
实施对象 |
企业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