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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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05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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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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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规划建设科 |
实施依据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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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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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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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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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