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