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1002028 |
||
项目名称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
实施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发布)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实施对象 |
用人单位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