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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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07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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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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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农林水务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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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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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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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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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