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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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08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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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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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农林水务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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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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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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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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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