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087-0000 |
||
项目名称 |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 |
||
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农林水务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十三条: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