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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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09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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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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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科 |
实施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br>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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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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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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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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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