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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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09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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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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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科 |
实施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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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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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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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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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