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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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11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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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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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科 |
实施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br>《<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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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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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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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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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