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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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11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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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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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科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br>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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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1.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2.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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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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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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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