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审批局
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11131000MB118901X3-XK-122-0000
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种和制剂调剂(非跨市、县)审批
实施主体
审批局
承办机构
市场服务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实施对象
医疗机构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廊坊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