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122-0000 |
||
项目名称 |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种和制剂调剂(非跨市、县)审批 |
||
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市场服务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
||
实施对象 |
医疗机构 |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