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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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12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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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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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市场服务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br>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br>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2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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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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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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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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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