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133-0000 |
||
项目名称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
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农林水务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br>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br> </br> |
||
实施对象 |
个人、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 |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