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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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14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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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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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农林水务科 |
实施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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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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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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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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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