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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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14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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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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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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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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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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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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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