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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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002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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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超过工资总额计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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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9月24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一款 机关、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不得超过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9月24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超规定支出部门在下一季度工资基金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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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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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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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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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