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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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11131000MB118901X3-XK-149-0000
项目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实施主体
审批局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br>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实施对象
建设单位
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廊坊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