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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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14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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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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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br>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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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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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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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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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