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审批局
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11131000MB118901X3-XK-155-0000
项目名称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实施主体
审批局
承办机构
城建交通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br>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八条:……(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br>

实施对象
项目所有人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标准的通知》第二条, 简易工程,每平方米800元,人员出入口每平方米1200元;5级以下(含5级)工程,每平方米2000元,出入口每平方米2500元;通气孔每个8000元,兼作人员安全出入口的通气孔每个15000元;4B级以上(含4B级)工程及附属设施按现行造价缴纳。
备注
廊坊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