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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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15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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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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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科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十一条: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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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广播电台、电视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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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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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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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