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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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16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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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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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规划建设科 |
实施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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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工程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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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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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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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自2017年3月1日起暂停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