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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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16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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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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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规划建设科 |
实施依据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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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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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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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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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