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168-0000 |
||
项目名称 |
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批准 |
||
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规划建设科 |
实施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实施对象 |
单位或个人 |
||
办理时限 |
4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