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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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00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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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用人单位未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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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3号,2002年12月18日发布)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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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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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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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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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