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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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MB118901X3-XK-19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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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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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科 |
实施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br>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br>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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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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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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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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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