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