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第十条第三款 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