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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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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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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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发办字〔2003〕1190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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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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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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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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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