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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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002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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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无理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和监察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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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
实施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2004年11月1日发布)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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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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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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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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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