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人社局
人社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1002042
项目名称
无理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和监察执法
实施主体
人社局
承办机构
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实施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2004年11月1日发布)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实施对象
用人单位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人社局
廊坊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