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项目编码 |
2203001 |
||
项目名称 |
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
||
实施主体 |
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实施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
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办理时限 |
一般为3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60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