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项目编码 |
2203002 |
||
项目名称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
实施主体 |
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
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办理时限 |
一般为3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60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