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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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9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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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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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印刷发行科 |
实施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廊政办〔2010〕99号,2010年11月1日)印刷管理科:负责全市印刷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出版物企业委托书备案)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备案工作的通知》(冀新出印字〔2012〕5号,2012年3月13日):各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印刷企业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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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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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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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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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