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
项目编码 |
2209017 |
||
项目名称 |
全市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审查、年度检查和监督管理 |
||
实施主体 |
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艺术科 |
实施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一章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第四章第20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60号)第四条:文化行政部门是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二十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3月21日之后成立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下一年度年检。 |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 |
||
办理时限 |
初审:60日内
年检:30日内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